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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公告的政策解读
信息来源: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   发布时间:2016-04-12 11:10:26    阅读:
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,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(以下称营改增)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规定,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。
一、《公告》出台的主要背景
营改增试点已实施4年多,通过逐步扩大试点范围,目前营改增试点已覆盖“3+7”个行业,即交通运输业、邮政业、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、信息技术、文化创意、物流辅助、有形动产租赁、鉴证咨询、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。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,自2016年5月1日起,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,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,纳入试点范围。
     二、《公告》的主要内容
公告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:一是明确试点纳税人的范围。我省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,将纳入营改增范围,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。二是明确时间要求。从2016年5月1日起,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应当按照增值税制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,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。三是明确征收机关。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,由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。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,由主管国税机关暂委托对应的地税机关代为征收。四是明确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开展的工作。试点纳税人应配合主管国税机关确认涉税基础信息,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,参加营改增培训。五是明确政策咨询途径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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